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和達健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元祺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其書狀並未記載請求事項及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且
聲請狀僅以債權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署名,並未蓋印
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其聲請狀程式自有欠缺
。經本院於109年3月6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
正
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債權人,
惟債權人
逾期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憑,顯
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