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璟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關於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   幣500元部分,業於本件支付命令中命債務人賠償,聲請人   請求該部分之給付及利息,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