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璟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佳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日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查關於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
幣500元部分,業於本件支付命令中命債務人賠償,
聲請人
請求該部分之給付及利息,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