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瑞奇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龍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
9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