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昇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4770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3,007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