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4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宗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意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