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美玲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美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鴻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誼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玲
連帶給付新臺幣70,000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玉連帶給付新臺幣100,
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
陳報狀及
補充說明狀
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