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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6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美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美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誼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玲連帶給付新臺幣70,000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玉連帶給付新臺幣100,   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陳報狀及   補充說明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