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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盈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維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臺   幣玖萬伍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