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盈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維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臺
幣玖萬伍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