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博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宏濬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鴻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亦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500元,及自民國109年8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經查該支票之付款提示日為
109年8月1日,是
遲延利息即應自109年8月1日起算,債權人
就109年5月3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之利息請求,
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