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己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瑞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440,000元,及自民國
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12計算之利
息,
暨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己力企業
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
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