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陽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麗陽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哈德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
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
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
並
非使法院得
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
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
台上字第
1018號
裁判意旨
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於109年9月7日與債務人哈德客國際
事業有限公司簽立口罩合作合約,委託聲請人製造口罩業務
,債務人須於每次收受口罩完成驗貨後將款項全額付清,債
務人於109年9月10日向聲請人訂購140萬片口罩,並約定分
別於同年月16日及21日出貨,第一次交貨期限屆至後,債務
人即以通路商停止進貨為由,拖延交貨及付款時間,經溝通
後改先出貨41萬元,剩餘99萬片口罩不斷推拖尚需找其他銷
貨商等語搪塞,並提出合約書及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影本以為
釋明。
惟依
上開文件內容觀之,無從判斷雙方是否簽立合約
書,且對話
記錄截圖內容亦不完整,本院遂於109年11月3日
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合約
書及完整對話紀錄截圖。聲請人於109年11月16日具狀陳稱
略以:債務人於簽約當時,並未將用印之合約書寄回予聲請
人,雙方僅以口頭及LINE對話合約成立契約書等語,並提出
完整對話紀錄供參。惟聲請人既
自承債務人係委託聲請人製
造口罩,債務人需於每次收受口罩完成驗貨後始將款項全額
付清,則債務人對於後續99萬片口罩是否符合雙方約定之品
質標準有所爭執,亦未完成驗貨程序,
揆諸上開說明,
堪認
債權人之請求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