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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1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憲雄 相 對 人債務人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孫皆得 一、㈠債務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   2,50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孫皆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00,000元,及自民國   109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