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憲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孫皆得
一、㈠債務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
2,50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孫皆得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9,000,000元,及自民國
109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