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合成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介祥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建榤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
民法第316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建榤有限公司應返還代為辦理
回填彰化縣○○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回填作業預付訂金新
臺幣6萬元,並提出委任書以為釋明。
惟依委任書第二、四
條內容觀之,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回填
期間為109年1月16日起
至110年1月15日止,債務人如無法給予債權人施工時,債務
人始應退還預付款6萬元。既回填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自
無從請求返還,是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