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捷飛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惠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
止付通知書原本。
㈡聲請人如
非聲請狀附表
所載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聲請
人具狀釋明對
本件前開遺失之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持票關係
為何(該票據是否業經受款人
背書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係
如何取得而
持有該票據之關係?均請具狀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