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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捷飛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止付通知書原本。  ㈡聲請人如非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聲請   人具狀釋明對本件前開遺失之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持票關係   為何(該票據是否業經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係   如何取得而持有該票據之關係?均請具狀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