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何奕霆
相 對 人 陳逸駿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相對
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
金而受清償,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
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
之裁定(
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109年2月4日起至109年
4月6日止,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萬元,並以附表所
示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500萬元之抵押
權,另交付支票3紙為還款之擔保。
詎相對人開立之3紙支票
均已遭拒絕往來導致
退票,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
暨標的物明細表、照片、
切結
書、
存證信函暨回執、存款憑條、支票、聲明書等件影本以
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12月28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
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其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合
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10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財產所有人:陳逸駿 │
├─┬─────┬───┬───┬─────────────┬─────────────┤
│編│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所在地 │備註 │
│號│ │ │ │ │ │
├─┼─────┼───┼───┼─────────────┼─────────────┤
│1 │炒菁機 │ 4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宏春機械工業社 │
├─┼─────┼───┼───┼─────────────┼─────────────┤
│2 │篩解機 │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農協機械有限公司 │
├─┼─────┼───┼───┼─────────────┼─────────────┤
│3 │布球壓揉機│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阿倫製茶機械製造廠│
│ │ │ │ │ │930*910*1630(mm) │
├─┼─────┼───┼───┼─────────────┼─────────────┤
│4 │揉捻機 │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1030*840*1630(mm) │
├─┼─────┼───┼───┼─────────────┼─────────────┤
│5 │茶菁萎凋架│ 10 │ 座 │南投縣○○鎮○○路○○○○號 │ │
├─┼─────┼───┼───┼─────────────┼─────────────┤
│6 │空調設備 │ 1 │ 組 │南投縣○○鎮○○路○○○○號 │ │
├─┼─────┼───┼───┼─────────────┼─────────────┤
│7 │乾燥機 │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增益機械工廠 │
├─┼─────┼───┼───┼─────────────┼─────────────┤
│8 │壓縮機 │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阿倫製茶機械製造廠│
├─┼─────┼───┼───┼─────────────┼─────────────┤
│9 │電桶 │ 1 │ 個 │南投縣○○鎮○○路○○○○號 │ │
├─┼─────┼───┼───┼─────────────┼─────────────┤
│10│變速機 │ 1 │ 台 │南投縣○○鎮○○路○○○○號 │製造商:泛亞電氣行 │
├─┼─────┼───┼───┼─────────────┼─────────────┤
│11│鐵架 │ 1 │ 座 │南投縣○○鎮○○路○○○○號 │ │
└─┴─────┴───┴───┴─────────────┴─────────────┘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