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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蕭秀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久毅營造有限公司、游君毅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表明本件本票12張之提示日期(依法未載到期日之本票 ,須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聲請人 僅主張屆期提示及主張本件到期日為民國108年12月8日,並 未具體表明本票之提示日,而有補正之必要)。 ㈡相對人久毅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李 玉玫及相對人游君毅(住南投縣○○鎮○○路○○○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