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蕭秀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久毅營造有限公司、游君毅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表明
本件本票12張之提示日期(依法未載到
期日之本票
,須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聲請人
僅主張屆期提示及主張本件到期日為民國108年12月8日,並
未具體表明本票之提示日,而有補正之必要)。
㈡相對人久毅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李
玉玫及相對人游君毅(住南投縣○○鎮○○路○○○號)之最
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