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管理局
法定
代理人 白烈燑
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陳弘
聲請人二人
共同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
相 對 人 昇運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椒真
上列
當事人間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
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
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原告起訴後撤回部分
訴訟標的及減
縮
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
訴訟繫屬消滅
,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
依職權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至於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當然由原告負
擔。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1.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鎮○○
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如砂石、機
械、圍籬、樹木及地下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經濟部
水利署第三河川管理局。2.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鎮○○
段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1248、1248-1、393、393-5、393-7、
393-9、393-10、393-12、944-3、952-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
物如砂石、機械、圍籬、樹木及地下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
予原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3.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31,914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108年11月9日起至交還前項
聲明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每日給付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管
理局52元。4.被告應給付443,702元,及自107年3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108年11月9日
起至交還前項聲明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每日給付經濟部水利
署中區水資源局729元。經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8,536,810
元【計算式:(1914.58+14302.35+1742.21+4561.56+
3241+1468.87+24.26+734.01+237.07+295.73+15.17
)平方公尺×1000元=28,536,810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263,152元。
㈡後原告又於109年4月8日具狀請求更正訴之聲明為:1.被告
應將坐落於南投縣○○鎮○○段○○○○○號一示土地返還
予第三河川管理局。2.被告應將坐落於南投縣○○鎮○○段
○○○○○號二至七所示土地返還予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
源局。3.被告應給付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管理局12,080元
,及自107年3月8日起至109年2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4.被告應給付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287,08
1元,及自107年3月8日起至109年2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再於109年4月13日本院
言詞辯論期日
,就其中訴之聲明三、四,後段有關於及自107年3月8日起
至109年2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請求利息部
分,當庭聲明
捨棄利息部分之請求。減縮後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15,195,990元【計算式:(607.89+13585.53+351.
95+447.95+1.35+164.45+36.87)平方公尺×1000元=
15,195,990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45,760元。
㈢因減縮部分視為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減
縮部分之裁判費117,392元(計算式:263,152元-145,760元
=117,392元)應由聲請人負擔,故第一審裁判費以145,760
元列計。聲請人另外支出土地測量費43,420元,合計支出訴
訟費用189,18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89,180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坐落標示 │附圖編│占用面積(單位:平│
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
│ │ │號 │方公尺) │ │ │
├──┼──────────────┼───┼─────────┼─────┼──────┤
│一 │南投縣○○鎮○○段393-1 │A │607.89 │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 │
│ │ │ │ │ │署第三河川局│
├──┼──────────────┼───┼─────────┼─────┼──────┤
│二 │南投縣○○鎮○○段393-5 │A1 │13585.53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三 │南投縣○○鎮○○段393-7 │A2 │351.95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四 │南投縣○○鎮○○段393-10 │A3 │447.95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五 │南投縣○○鎮○○段393-12 │A4 │1.35 │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六 │南投縣○○鎮○○段944-3 │A6 │164.45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七 │南投縣○○鎮○○段952-1 │A8 │36.87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 │合計 │ │15195.99 │中華民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