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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白烈燑 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陳弘 聲請人二人 共同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相 對 人 昇運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椒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 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 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原告起訴後撤回部分訴訟標的及減 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 ,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至於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當然由原告負 擔。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1.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鎮○○ 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如砂石、機 械、圍籬、樹木及地下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經濟部 水利署第三河川管理局。2.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鎮○○ 段如起訴狀附表所示1248、1248-1、393、393-5、393-7、 393-9、393-10、393-12、944-3、952-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 物如砂石、機械、圍籬、樹木及地下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 予原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3.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31,914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108年11月9日起至交還前項 聲明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每日給付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管 理局52元。4.被告應給付443,702元,及自107年3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108年11月9日 起至交還前項聲明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每日給付經濟部水利 署中區水資源局729元。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8,536,810 元【計算式:(1914.58+14302.35+1742.21+4561.56+ 3241+1468.87+24.26+734.01+237.07+295.73+15.17 )平方公尺×1000元=28,536,810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263,152元。 ㈡後原告又於109年4月8日具狀請求更正訴之聲明為:1.被告 應將坐落於南投縣○○鎮○○段○○○○○號一示土地返還 予第三河川管理局。2.被告應將坐落於南投縣○○鎮○○段 ○○○○○號二至七所示土地返還予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 源局。3.被告應給付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管理局12,080元 ,及自107年3月8日起至109年2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4.被告應給付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287,08 1元,及自107年3月8日起至109年2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再於109年4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就其中訴之聲明三、四,後段有關於及自107年3月8日起 至109年2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請求利息部 分,當庭聲明捨棄利息部分之請求。減縮後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15,195,990元【計算式:(607.89+13585.53+351. 95+447.95+1.35+164.45+36.87)平方公尺×1000元= 15,195,990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45,760元。 ㈢因減縮部分視為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減 縮部分之裁判費117,392元(計算式:263,152元-145,760元 =117,392元)應由聲請人負擔,故第一審裁判費以145,760 元列計。聲請人另外支出土地測量費43,420元,合計支出訴 訟費用189,18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89,180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坐落標示 │附圖編│占用面積(單位:平│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 │ │ │號 │方公尺) │ │ │ ├──┼──────────────┼───┼─────────┼─────┼──────┤ │一 │南投縣○○鎮○○段393-1 │A │607.89 │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 │ │ │ │ │ │ │署第三河川局│ ├──┼──────────────┼───┼─────────┼─────┼──────┤ │二 │南投縣○○鎮○○段393-5 │A1 │13585.53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三 │南投縣○○鎮○○段393-7 │A2 │351.95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四 │南投縣○○鎮○○段393-10 │A3 │447.95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五 │南投縣○○鎮○○段393-12 │A4 │1.35 │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六 │南投縣○○鎮○○段944-3 │A6 │164.45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七 │南投縣○○鎮○○段952-1 │A8 │36.87 │中華民國 │經濟部水利署│ │ │ │ │ │ │中區水資源局│ ├──┼──────────────┼───┼─────────┼─────┼──────┤ │ │合計 │ │15195.99 │中華民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