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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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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沈品茵 相 對 人 富翔照明燈飾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 法定代理人 謝學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參 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 訴字第39號判決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 ,餘由原告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支出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00元(含調解聲請費5,000元)、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資料使用費60元及戶籍謄本規費15元,合 計支出232,075元。而聲請人起訴以富翔照明燈飾有限公司 、謝學林及林蒼亨為被告,請求清償連帶債務,依前述判決 主文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被告富翔照明燈飾有限 公司、謝學林、林蒼亨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39,245 元(計算式:232,075元×6/10=139,245元),而聲請人僅 以富翔照明燈飾有限公司、謝學林為相對人請求確定訴訟費 用額,是相對人富翔照明燈飾有限公司、謝學林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2,830元(計算式:139,245元×2/3 =92,830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 所提訴訟費用計算書內列舉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支出閱卷影 印費23元部分,經核卷內並無閱卷聲請書或本院通知閱卷之 通知書,無從認定為本案訴訟進行之必要費用,應予剔除。 又聲請人主張之相關郵資費462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由當事人負 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 司法院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 000572號函參照) ,故上開郵資送達費自不應納入訴訟費用之範圍計算,附此 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