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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相 對 人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8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本 院108年度投簡字第276號民事判決,聲請人為免假執行,提 供新臺幣7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89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 存之上開擔保金,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所出具之同 意書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本院108年度投簡字第276號、109年度存字第89號、109年度 司執字第3408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