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建銘
相 對 人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吉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89號擔保
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臺幣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遷讓房屋事件,經本
院108年度投簡字第276號民事判決,聲請人為免
假執行,提
供新臺幣7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89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
存之
上開擔保金,
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相對人所出具之同
意書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
本院108年度投簡字第276號、109年度存字第89號、109年度
司執字第3408號卷宗審閱屬實,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