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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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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宏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文 被   告 余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元,原告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5,944 元。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9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109 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