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皆展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
臻明瞭,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