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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乃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僅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人因不 服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判決,茲於 法定期間內狀此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毋任感禱。」等 語,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 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0,2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925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上訴人逾期 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 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