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秋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
乃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
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僅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人因不
服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判決,茲於
法定期間內狀此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毋任感禱。」等
語,未依
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
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0,2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925 元,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上訴人逾期
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
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
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
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