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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抗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簡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承翰 代 理 人 劉馨丹 相 對 人 詠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佶 相 對 人 百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 本院南投簡易庭109年度投簡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 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109年度投簡字 第52號駁回上訴之裁定,且將補提理由,依法提起抗告。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 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經原審於109年7月2日裁定限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 事項,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31日送達抗告人,此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抗告人至109年9月17日止,仍逾 期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109年9 月18日詢 問簡答表可佐。是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並無違 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有理由,應予 駁回。 四、據上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3項、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