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 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保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良琦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吳茂雄、茉頤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08 年度建第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建字第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
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因民國109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時成立訴訟上和解,
惟兩造
間關於聲請人是否於同意負擔半數鑑定費用、相對人吳茂雄
是否同意負擔原告開立統一發票之稅金,尚有爭執,須藉由
法庭錄音光碟明瞭法庭開庭內容,
爰聲請交付109 年8 月18
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
被
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