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洪桂燕
上列
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偉立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與
被告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
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偉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偉立公司)之股東,於
斯時偉立公司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
訴訟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9號(下稱前案),其作為偉立
公司股東之一,亦分擔前案之
訴訟費用,今前案業已結案,
但偉立公司
迄今並未退還訴訟費用予各股東,因此有查明前
案之判決結果、訴訟費用之必要,
爰聲請准予閱覽前案卷內
資料。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
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
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
字第455 號裁定
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
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
書。
三、
經查:偉立公司於前案中主張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鎮○○
○段(下稱新僑光段)1、3、4、5、6、7、47、65、66及89
地號土地與坐落南投縣○○鎮○○段○○○段000000000
000 地號土地,均為與公路無
適宜對外聯絡之土地,並對前
案被告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立公司)、盛復年所
有坐落同德段857、858、902、904、905、906地號土地及坐
落同德段903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後偉立公司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所繳
裁判費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案卷宗核閱明確。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偉立公
司之股東,提出偉立公司109 年度股東會簽到表及該次股東
會出席股東名冊,並主張其有分擔前案之裁判費等情,據以
釋明其為前案之
利害關係人,然其聲請閱覽卷宗之目的係在
於偉立公司並未退還前案之訴訟費用予各股東,而認有查明
前案之結果及訴訟費用之必要,依其主張僅為經濟上之利害
關係,要
非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可言。準此,本件
聲請人既未能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亦未經前案當事人同
意,所為
閱卷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