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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閱覽卷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洪桂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偉立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 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偉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偉立公司)之股東,於斯時偉立公司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 訴訟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9號(下稱前案),其作為偉立 公司股東之一,亦分擔前案之訴訟費用,今前案業已結案, 但偉立公司今並未退還訴訟費用予各股東,因此有查明前 案之判決結果、訴訟費用之必要,聲請准予閱覽前案卷內 資料。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 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 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 字第455 號裁定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 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 書。 三、經查:偉立公司於前案中主張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鎮○○ ○段(下稱新僑光段)1、3、4、5、6、7、47、65、66及89 地號土地與坐落南投縣○○鎮○○段○○○段000000000 000 地號土地,均為與公路無宜對外聯絡之土地,並對前 案被告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立公司)、盛復年所 有坐落同德段857、858、902、904、905、906地號土地及坐 落同德段903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後偉立公司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所繳裁判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案卷宗核閱明確。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偉立公 司之股東,提出偉立公司109 年度股東會簽到表及該次股東 會出席股東名冊,並主張其有分擔前案之裁判費等情,據以 釋明其為前案之利害關係人,然其聲請閱覽卷宗之目的係在 於偉立公司並未退還前案之訴訟費用予各股東,而認有查明 前案之結果及訴訟費用之必要,依其主張僅為經濟上之利害 關係,要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可言。準此,本件 聲請人既未能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亦未經前案當事人同 意,所為閱卷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