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欣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吉源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全宏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主張
反訴被告給付之混凝土,未符合雙方約定及反訴被
告保證之品質,致反訴原告受有損害,依
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
等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4,343 元,與本訴
部分即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混凝土數批,均已給付完畢,被
告尚未付清買賣價金,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
1,423,745 元,兩者
訴訟標的並
非相同,反訴原告依法應繳納
裁
判費,反訴原告提起
本件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94,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