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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欣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吉源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全宏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主張反訴被告給付之混凝土,未符合雙方約定及反訴被 告保證之品質,致反訴原告受有損害,依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 等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4,343 元,與本訴 部分即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混凝土數批,均已給付完畢,被 告尚未付清買賣價金,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 1,423,745 元,兩者訴訟標的並非相同,反訴原告依法應繳納裁 判費,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94,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