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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林秀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兼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益兼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撤銷 股東會決議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6 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33,670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 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首揭 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