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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恩 被   告 日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新 臺幣4 萬2,179 元。該裁定於同年5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5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 告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第71頁至第73頁),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