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恩
被 告 日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77條之2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
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新
臺幣4 萬2,179 元。該裁定於同年5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65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
告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第71頁至第73頁),其訴顯
難認為
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