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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344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瑍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衍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萬8,92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