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英宏電動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慧慶
代 理 人 李惠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2日
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1號
公示催
告在案。
二、
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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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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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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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峻丞 │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108年8月31日 │54,425元 │AH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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