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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麗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109年3月28日 │13,660元 │AI0000000 │ │ │林炘讚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