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調貴
代 理 人 李秀銀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
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號
公示催
告在案。
二、
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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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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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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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星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109年3月30日 │ 66,493元 │0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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