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八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籃文邦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
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0號
公示催
告在案。
二、
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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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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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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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義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8年10月27日 │17,903元 │CD0000000 │ │
│ │司 林健國 │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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