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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淑瓊 相 對 人 柏興水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柏超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南投 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500,000 元,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調解方案所載之內容,相對人並未依 約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南投縣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委員會於110 年1 月20日調解成立一節業據其提出 兩造間之110 年1 月20日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信屬實。惟觀諸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 果記載略以:「資方應給付上述合意金額5,500,000 元(包 含已給付300,000 元,剩餘5,200,000 元)於110 年3 月31 日前匯款5,200,000 元整至蔡淑瓊女士草屯農會帳戶內,… …資方若未於上述時間內匯款至蔡淑瓊女士草屯農會帳戶內 ,視為調解不成立,建請當事人循其他途徑或法律途徑謀求 解決」等語。足見兩造間既有期間有未依約給付即視為調解 不成立之記載,則相對人如未依約履行,原已成立之調解協 議因而解消,視為調解不成立。是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 未履行調解內容為由而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依兩造上 開調解內容,相對人未履行應視為調解不成立,自無從准予 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 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