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淑瓊
相 對 人 柏興水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柏超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南投
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500,000 元,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調解方案
所載之內容,
惟相對人並未依
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南投縣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委員會於110 年1 月20日調解成立
一節,
業據其提出
兩造間之110 年1 月20日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
堪信屬實。惟
觀諸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
果記載略以:「資方應給付上述
合意金額5,500,000 元(包
含已給付300,000 元,剩餘5,200,000 元)於110 年3 月31
日前匯款5,200,000 元整至蔡淑瓊女士草屯農會帳戶內,…
…資方若未於上述時間內匯款至蔡淑瓊女士草屯農會帳戶內
,視為調解不成立,建請當事人循其他途徑或
法律途徑謀求
解決」等語。足見兩造間既有
期間有未依約給付即視為調解
不成立之記載,則相對人如未依約履行,原已成立之調解協
議因而解消,視為調解不成立。
是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
未履行調解內容為由而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依兩造
上
開調解內容,相對人未履行應視為調解不成立,自無從准予
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
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