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建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工廠
代 理 人 簡月露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裁定命
本件訴訟於本院110年度投簡字第28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前開訴訟
嗣經原告與訴外人邱連英於111年2月24日達成訴訟上和解而終結,則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峻石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