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
勞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本件所為之請求,經上訴人以其對被上訴人2人於任職上訴人公司
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抵銷之
抗辯,而上訴人所得主張之前開損害賠償之存否與數額,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審理中,該事件確定之損害賠償,即為上訴人於本件所得主張抵銷之
債權金額,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前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
兩造於本院審理時當庭陳明同意就本事件裁定停止(見本院卷第523-524頁),本院認於前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蔡志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