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
因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
勞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1年7月4日依
前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另案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該院於114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上訴及擴張之訴均
駁回(下稱另案上訴事件),並於114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有本院電話紀錄
暨另案上訴事件判決書在卷
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蔡志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