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晉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代表人:朱燦燃)
代 理 人 蔡易紘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忠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17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