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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相 對 人債務人  林麗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泓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承炫 一、債務人林麗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502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46元。 二、債務人何泓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6,849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227元。 三、債務人何承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6,849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227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