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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紀灶 相 對 人債務人  輝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秉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00,000元,及自民國1   0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