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61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債 務 人 蚨盈股份有限公司合歡山莊營業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370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920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023709。釋明文件:追繳函及查欠補單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