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合成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介祥 代 理 人 莊榮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