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8247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林姝妤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姝妤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10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而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憑,則
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