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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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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天健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宸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姝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姝妤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10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