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陳世耀
相 對 人 冠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甯即林奕
臻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其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964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6年9
月21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
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約定之清償期,經於106年9月28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
於106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9,970,000元,約定自106年10
月2日起至111年10月2日按月付息,自111年10月2日起應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詎相對人僅繳息
至109年11月1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依
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本金9,970,
000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
暨授信約定書影本、放款相關
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暨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0年2月17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
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11號 │
├──┬───────────────────────────┬─────────┬──────┬───────┤
│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所有權人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新廍 │ │747-2 │ 81.67 │全部 │冠洲建設有限公│
│ │ │ │ │ │ │ │ │司 │
├──┼───┼────┼────┼────┼────────┼─────────┼──────┼───────┤
│002 │南投縣│南投市 │新廍 │ │747-24 │ 127.71 │10000分之120│冠洲建設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11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 │
│ │ │ │ │ │ │ 附屬建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物 │ │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1296 │南新路329號 │新廍段747-2地 │住宅、水箱、鋼│一層:41.29 │陽台: │全部 │冠洲建設有限│
│ │ │ │號 │筋混凝土造、00│二層:45.5 │17.69 │ │公司 │
│ │ │ │ │4層 │三層:45.55 │ │ │ │
│ │ │ │ │ │四層:30.50 │ │ │ │
│ │ │ │ │ │突出物一層:7.99│ │ │ │
│ │ │ │ │ │合計:170.8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2 │1367 │南新路325號 │新廍段747-24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13.15 │ │10000 │冠洲建設有限│
│ │ │ │號 │土造、001層 │合計:13.15 │ │分之 │公司 │
│ │ │ │ │ │ │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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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