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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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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訟代理人 陳世耀 相 對 人 冠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甯即林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964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9 月21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 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約定之清償期,經於106年9月28日登記在案。相對人 於106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9,970,000元,約定自106年10 月2日起至111年10月2日按月付息,自111年10月2日起應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相對人僅繳息 至109年11月1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本金9,970, 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影本、放款相關 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暨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0年2月17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 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11號 │ ├──┬───────────────────────────┬─────────┬──────┬───────┤ │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所有權人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新廍 │ │747-2 │ 81.67 │全部 │冠洲建設有限公│ │ │ │ │ │ │ │ │ │司 │ ├──┼───┼────┼────┼────┼────────┼─────────┼──────┼───────┤ │002 │南投縣│南投市 │新廍 │ │747-24 │ 127.71 │10000分之120│冠洲建設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11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 │ │ │ │ │ │ │ │ 附屬建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物 │ │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1296 │南新路329號 │新廍段747-2地 │住宅、水箱、鋼│一層:41.29 │陽台: │全部 │冠洲建設有限│ │ │ │ │號 │筋混凝土造、00│二層:45.5 │17.69 │ │公司 │ │ │ │ │ │4層 │三層:45.55 │ │ │ │ │ │ │ │ │ │四層:30.50 │ │ │ │ │ │ │ │ │ │突出物一層:7.99│ │ │ │ │ │ │ │ │ │合計:170.8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2 │1367 │南新路325號 │新廍段747-24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13.15 │ │10000 │冠洲建設有限│ │ │ │ │號 │土造、001層 │合計:13.15 │ │分之 │公司 │ │ │ │ │ │ │ │ │120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