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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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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誌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賜 代 理 人 王士銘律師 相 對 人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子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貳 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49 號判決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本院調 取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528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00,528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