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唐銘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廣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不服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