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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廣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崑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