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富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金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
期間內提付仲裁;但
被告已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依被告之
抗辯,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
本件於
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
翌日起14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於110年10月21日收受該裁定,該裁定於110年11月2日確定,有本院送達證書、
抗告期間試算結果在卷
可佐(本院卷第149頁、第153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向本院陳報已將本件提付仲裁,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155頁至第157頁),依
前揭規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事由,
爰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