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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美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訴訟代理人  林岳翰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林燕燕 
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未繳納裁判費20,800元。經本院於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800元,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揭首揭規定,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