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71號
被 告 美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林燕燕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惟未繳納裁判費20,800元。經本院於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800元,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揆揭
首揭規定,其反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