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王美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1年2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