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庭誼
即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
參照)。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
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因無
裁判效力,即與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初無所妨,亦不容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及原審共同
被告蔡濠謙、謝銀宗、謝韋立共4人為被告,求為判決如附表二所示,經本院就被上訴人先位訴請「確認謝銀宗對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
擔保之
債權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部分不存在、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逾206萬元部分不存在」部分為勝訴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惟依其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
上訴聲明,實係就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
難認上訴人有因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部分受有不利益。再者,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原判決理由縱然對上訴人有所不利,亦
非得為上訴之對象。基上,原判決主文第3項既係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為原審被告,就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既未受不利益判決,
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一:
| | | | |
| 南投縣○○市○○○段000○號(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號) | | | 登記原因:設定 收件字號:102年南普資字第102670號 登記日期:102年11月19日 權利人:謝韋立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2年11月15日立約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清償日期:103年2月15日 |
| | | | 登記原因:讓與 收件年期字號:106年南普資字第073950號 登記日期:106年9月20日 權利人:謝銀宗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陳庭誼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2年11月15日立約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清償日期:103年2月15日 |
| | | | 登記原因:設定 收件年期字號:104年南普資字第018760號 登記日期:104年3月2日 權利人:蔡濠謙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陳庭誼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4年2月24日立約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清償日期:104年5月23日 |
| | | | 登記原因:設定 收件年期字號:104年南普資字第040500號 登記日期:104年5月5日 權利人:謝銀宗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陳庭誼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4年4月30日立約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清償日期:104年7月30日。 |
附表二:
㈠先位聲明: ⒈確認謝銀宗對陳庭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⒉確認蔡濠謙對陳庭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⒊確認謝銀宗對陳庭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⒋謝銀宗、蔡濠謙應將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 抵押權設定登記 予以塗銷。 ⒈陳庭誼、謝韋立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 ⒉陳庭誼、蔡濠謙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 ⒊陳庭誼、謝銀宗就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 ⒋謝銀宗、蔡濠謙應將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